当前位置 > 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动态

江苏省住建厅厅长周岚指出,我国应加快制定《乡村建设法》

文章浏览次数:1155  发布时间:2014-6-5

  3月7日,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周岚建言,我国应加快制定《乡村建设法》,引导乡村空间布局优化,促进人居环境改善,规范农房建设,保护村庄传统风貌与乡土文化。
  周岚分析认为,立法加强乡村建设管理的时机已经成熟。一方面,国家对乡村规划建设管理的要求更加明晰。另一方面,近年来住建部会同相关部门在乡村规划建设、人居环境改善、传统村落保护、乡村文化和特色景观保护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各地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乡村建设经验和实践成果,具备了立法的必要基础。周岚建议,在制定《乡村建设法》具体条款时,应注意总结近年来乡村建设的新要求与新经验,重点关注四个方面:
  一是明晰乡村建设与农民建房管理职责。各级政府或村集体委托建设单位代建的农民住房,与学校、卫生院等公共设施一样,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并实施监督管理;农民自建房屋,则由农民作为建设责任主体,各级政府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供质量安全指导与技术服务。
  二是加快制定村庄布点规划,明确将规划布点村庄作为改善乡村基本公共服务的中心节点,最大化地发挥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集约效益。
  三是强化乡村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农房建设质量安全与乡村风貌保护制度,强化政府对农房建设的技术服务与指导,研究和推广适用的乡村污水治理、垃圾分类处置等技术,加大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力度。同时,恢复农村建筑工匠资质许可制度,加强农村建筑从业人员培训与管理,落实建房质量安全责任。
  四是建立健全与城乡发展一体化相适应的乡村建设管理机制。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尽快健全基层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职能,或者在现有乡镇管理机构中明确规划建设方面的专项管理职责与要求,保障美丽乡村建设有人落实、有机构负责。

上一条: 江苏省2014年将完成3.17万个村庄环境整治任务

下一条: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领导就苏发[2014] 1号文件解读全省村庄环境整治工作

 
 
 


江苏省乡村规划建设研究会
江苏省城乡发展中心
江苏省城镇与乡村规划设计院
江苏省建设信息中心

 
copyright @ 2013 乡村规划建设 版权所有
苏ICP备 1389789号-1  技术支持:光芒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