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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文章浏览次数:890  发布时间:2013-11-13

   《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近日出台,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委员会,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办法》明确指出,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地方有关部门在核发上述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普查、规划、保护等工作。同时,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国网新闻中心  20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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